第75256670号“御芙珍”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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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75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石家庄市御芙珍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美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石家庄市御芙珍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美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256670号“御芙珍”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御芙珍”指定使用于第14类“首饰盒;珠宝首饰;戒指(首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986915号、第69949276号、第74354169号、第74372498号“御芙珍 YUFUZHE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为第3类“美容面膜;动物用化妆品;化妆品”、第10类“超声波面部美容治疗仪;LED面部美容治疗仪”、第32类“无酒精饮料;等渗饮料”、第44类“医疗按摩;康复中心”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其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御芙珍”商标,亦不能证明被异议人与其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明确知晓,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56670号“御芙珍”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