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575273号“燕赵云中郡”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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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24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内蒙古云中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新启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内蒙古世纪呼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云中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内蒙古世纪呼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575273号“燕赵云中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燕赵云中郡”指定使用于第33类“烧酒;米酒;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86671号“古云中”、第9165817号“云中窖”、第13627327号“云中”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烧酒;米酒;黄酒”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均含有“云中”,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抢注、复制其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75273号“燕赵云中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