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65107号“麦乐瑟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25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张高兴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张高兴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65107号“麦乐瑟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乐瑟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食用油;豆腐制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529540号“麦乐送”、第45407287号“麦乐酷”、第34455166号“麦乐”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食用油;豆腐制品”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且在审查时亦考虑到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65107号“麦乐瑟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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