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07222号“弗洛伽特”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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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476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基因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香港基因国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507222号“弗洛伽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弗洛伽特”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药制剂;可注射的皮肤填充物;消毒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958735号“弗列加特”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货物展出;广告”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属不同的生产销售及服务领域,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236267号“弗列加特FREGATE ISLAND PREMIUM SELECTION及图”、第41214952号“弗列加特FREGATE”商标、第41214466号“弗列加特FREGAT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鱼肝油;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动物用膳食补充剂”等商品上、第3类“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和我局查明的事实,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本案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三百余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特斯拉药业”“肌肤之翼”“科丝美诗”等,其中多件商标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上述行为难谓巧合与正当,明显超出其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被异议人亦未在本案中对上述事实做出合理解释,同时结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的事实可以印证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07222号“弗洛伽特”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