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91460号“DAFK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19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467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韩国艾乐肤化妆品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济南博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纳朝斌
  异议人韩国艾乐肤化妆品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纳朝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291460号“DAFK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AFK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类“沐浴露、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934072号、第38843675号、第44274135号、第59626580号、第64990655号、第42837806号、第58943693号“AKF”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化妆棉”、第5类“人用药、净化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91460号“DAFK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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