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49527号“三溪百草园”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19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南京童年时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三溪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京童年时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三溪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49527号“三溪百草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溪百草园”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果汁;水(饮料);矿泉水(饮料);无酒精饮料;带果肉果汁饮料;大豆为主的饮料(非奶替代品);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制无酒精饮料用配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6578号“百草园及图”、第31083347号“百草园”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豆浆;果味茶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果汁;水(饮料);矿泉水(饮料);无酒精饮料;带果肉果汁饮料;大豆为主的饮料(非奶替代品);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百草园”,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49527号“三溪百草园”商标在“无酒精果汁;果汁;水(饮料);矿泉水(饮料);无酒精饮料;带果肉果汁饮料;大豆为主的饮料(非奶替代品);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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