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23461号“莲山圣泉 LIANSHANSHENGQU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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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11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蚌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邓亿强
委托代理人:梅州市东方升商标代理事务所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蚌埠)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邓亿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23461号“莲山圣泉 LIANSHANSHENGQU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莲山圣泉 LIANSHANSHENGQUA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3类“开胃酒;蒸馏饮料;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1201223号“圣泉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不构成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903194号“圣泉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圣泉”,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23461号“莲山圣泉 LIANSHANSHENGQU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