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02672号“DERMARO CARE”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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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67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黛玛蔻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有顶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华粤天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黛玛蔻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华粤天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002672号“DERMARO CA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ERMARO CAR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沐浴露;洗发液;香水;空气芳香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085548号“DERMACO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美容面膜;祛斑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沐浴露;洗发液;护发素;洗面奶;天然香精油;身体用润肤乳;香水;婴儿爽身粉;护手霜”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DERMARO”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较为相似,因此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DERMACOL”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前,其“DERMACOL”商标于“牙膏;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空气芳香剂”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使用或具有一定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02672号“DERMARO CARE”商标在“沐浴露;洗发液;护发素;洗面奶;天然香精油;身体用润肤乳;香水;婴儿爽身粉;护手霜”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