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26632号“MORU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78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义乌市富朗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螺旋星系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义乌市富朗进出口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螺旋星系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926632号“MORU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RU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食物保温容器;瓷器装饰品;手动清洁器具;洗涤桶;电动牙刷;个人用除臭装置;衣夹;化妆刷;拖把脱水桶;家用收纳盘(盛小物件用托盘);未填充洗衣剂的洗衣球;饮水杯;家用洗衣篮;家用脏衣分类篮;鞋撑具;脏衣篮;衣服刷”,注册申请日期为2023年11月1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但其在本案中提供的购销合同及发票、产品图片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作为其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在先使用或已通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26632号“MORU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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