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42591号“力白LIBA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61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兴男辉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兴男辉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3942591号“力白LIB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力白LIBAI”指定使用在第1类“科学用化学制剂(非医用、非兽医用);纤维素;未加工环氧树脂;防霉化学制剂;工业用黏合剂;碳酸钙;胶溶剂;工业用洗净剂;工业用清洁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170624号“立白”、第9765271号“立白”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洗净剂;生物化学催化剂;工业用粘合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指定使用于第3类商品上的“立白LIBY及图”商标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的生产、消费领域,不具有密切关联,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42591号“力白LIBA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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