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02272号“衡酒湘传”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25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德州德公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远扬知识产权服务(临沂)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青
  委托代理人:中企恒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州德公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青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02272号“衡酒湘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衡酒湘传”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黄酒;白酒;白干酒(中国白酒);红葡萄酒;甜酒;高粱酒;白葡萄酒;老酒(中国蒸馏烈酒);米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421672号“衡酒传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之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02272号“衡酒湘传”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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