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23476号“千禧御珍”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16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盱眙苏恒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盱眙苏恒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423476号“千禧御珍”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千禧御珍”指定使用于第33类“朗姆酒;葡萄酒;烈酒(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33762号“珍”、第1715235号“珍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烧酒;酒(利口酒);葡萄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包含异议人经持续使用和宣传已有较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之中文“珍”,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23476号“千禧御珍”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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