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63159号“小二蚁巢传媒XIAOER ANTNEST MEDI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69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小二蚁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小二蚁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63159号“小二蚁巢传媒XIAOER ANTNEST MEDI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二蚁巢传媒XIAOER ANTNEST MEDIA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学;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异议人一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076699号“全民小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培训;流动图书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均含有“小二”,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一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就《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审理。   异议人二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263211号“蚁巢”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提供教育信息;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文字“蚁巢”,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63159号“小二蚁巢传媒XIAOER ANTNEST MEDI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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