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53335号“悦享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92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粮名庄荟国际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籽辰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粮名庄荟国际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籽辰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753335号“悦享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悦享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开胃酒;白兰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656441号“悦享”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白兰地”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悦享”,且双方商标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但异议人“悦享”商标为已注册商标,不属于该条款所保护的范围,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53335号“悦享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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