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97528号“蜜雪大嘴巴”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87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连云港故乡人餐饮有限公司
  异议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连云港故乡人餐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97528号“蜜雪大嘴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蜜雪大嘴巴”指定使用于第42类“云计算;软件即服务(SaaS)”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874975号“蜜雪”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2类“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质量控制”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蜜雪”,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被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97528号“蜜雪大嘴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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