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19023号“白立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33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晓雯
  异议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晓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619023号“白立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白立芝”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液;洗衣粉;洗洁精;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124861号“立白”、第17978070号“立白LIBY”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洗发液;消毒皂;洗发剂;香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洗衣粉、洗洁精”商品上的“立白LIBY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19023号“白立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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