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140181号“AQQ”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32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方小剑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方小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66140181号“AQQ”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QQ”指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研究;商业询价;会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65682号、第13862572号“QQ”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传播;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英文“QQ”,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来自于同一主体,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140181号“AQQ”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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