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14123号“杰西兰”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46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铭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杰茜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杰茜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914123号“杰西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杰西兰”指定使用在第5类“抗菌剂;医用药膏;医用营养食物;空气净化制剂;动物用洗涤剂(杀虫剂);消灭有害植物制剂;橡皮膏;牙用研磨剂;宠物尿布;人用药”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93317号“西兰”商标、第62445835A号“西兰CYRIN及图”商标、第62459028A号“西兰CYRIN及图”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杀螨剂;驱虫用香;防虫喷雾剂”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西兰”,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14123号“杰西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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