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587862号“QQUICK”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21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乔惠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乔惠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3587862号“QQUIC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QQUICK”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自动检票机;电站自动化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41757号“QQ SHOW SHOW.QQ.COM及图”、第16352062号“红包QQ”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数据处理设备;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智能卡(集成电路卡)”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321170号“会员QQ及图”、第23905222号“QQ”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站自动化装置;避雷针;非空气、非水处理用电离设备;非医用X光产生装置和设备”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87862号“QQUICK”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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