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89647号“万碗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1-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88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汪玉秀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甘肃健丰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汪玉秀对被异议人甘肃健丰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89647号“万碗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万碗香”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860451号“万碗香”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3类“饭店;餐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门店照片等证据不足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万碗香”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亦不足证明被异议人与其具有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故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关联个体工商户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关的行业领域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89647号“万碗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