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969951号“中寄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54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寄(海南)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众诚天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寄(海南)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众诚天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969951号“中寄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寄云”指定使用于第39类“包裹投递;货物递送”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871847号“中寄”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9类“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运输”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中寄”,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易被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69951号“中寄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