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21406号“JAICY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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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06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正宗品牌集团珠希酷图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长进
异议人正宗品牌集团珠希酷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周长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21406号“JAICY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AICY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围巾;皮带(服饰用);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550665号“JUICY”商标,第4020406号、第4054361号“JUICY COUTURE”商标,第63710925号“JUICY COUTURE KID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衬衫;裤子;运动衫;裙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英文“JUICY”在字母组成、外观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21406号“JAICY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