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764273号“TINTEDLAC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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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96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伊宾纽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隋永锋
异议人伊宾纽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隋永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764273号“TINTEDLAC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INTEDLAC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动物用化妆品;去污剂;芳香精油;牙膏”。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673174号“TINTED LAC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用着色剂”。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该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其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及商标设计创作来源亦未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异议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64273号“TINTEDLAC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