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93915号“保罗王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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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13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青岛啤酒(连云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良好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啤酒(连云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良好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93915号“保罗王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保罗王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精酿啤酒;果味啤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876540号、第1028934号、第50308757号、第40992253号、第52310008号“王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93915号“保罗王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