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94465号“鑫银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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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48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三江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银泰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江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金银泰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94465号“鑫银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银泰”指定使用在第14类“银线(首饰);手镯(首饰);项链(首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039121号“银泰INTIME”、第11008168号“银泰百货INTIME DEPARTMENT STOR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技术展览;拍卖”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产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银泰百货及图”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服务差异较大,不存在密切关联,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注册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94465号“鑫银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