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43880号“领康体育”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17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苏领康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青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悦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领康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悦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4343880号“领康体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领康体育”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哨子;玩具;棋盘游戏器具”。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428750号“领康LINGKANG”、第14243475号“领康LINGKA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微处理机;电子监控装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工艺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43880号“领康体育”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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