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06904号“黄立邦”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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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24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立邦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扬州优邦生物药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立邦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扬州优邦生物药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006904号“黄立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黄立邦”指定使用于第5类“卫生消毒剂;医用或兽医用化学试剂;医用及兽医用细菌学研究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399260号“立邦”,第65660668号、第65328999号“立邦 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卫生消毒剂;营养补充剂;兽医用化学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之文字“立邦”,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且已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知名度予以充分考虑,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06904号“黄立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