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086859号“綦穹智控QQ-ITECH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62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綦穹智控(上海)车辆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綦穹智控(上海)车辆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086859号“綦穹智控QQ-ITECH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綦穹智控QQ-ITECH及图”指定使用在第9类“车辆用电子控制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20778号“炫舞QQ”、第4665704号“QQ”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动调节装置;避雷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英文部分“QQ-ITECH”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英文“QQ”,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86859号“綦穹智控QQ-ITECH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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