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698909号“舒达妙而扣”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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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49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舒达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德魁智能装备(苏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舒达公司对被异议人德魁智能装备(苏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67698909号“舒达妙而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舒达妙而扣”指定使用于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614319号“舒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340567号“舒达完美”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614339号“SERTA”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策划;货物展出”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使用在第20类“床垫”等商品上的“舒达”等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关联性较弱,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698909号“舒达妙而扣”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