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45130号“潮记洪大厨”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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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49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洪镇江
委托代理人:广州芝士宝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幸之果冻音乐餐厅有限公司
异议人洪镇江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幸之果冻音乐餐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745130号“潮记洪大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潮记洪大厨”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烹饪设备出租;酒馆;外卖餐馆;自助餐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9966037号“洪大厨”、第68028576号“洪记洪大厨”、第66034149号“洪家洪大厨”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饭店;酒吧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洪大厨”,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服务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45130号“潮记洪大厨”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