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74592号“树叶传说栀白”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53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漳州市茗趣茶叶有限公司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漳州市茗趣茶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074592号“树叶传说栀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树叶传说栀白”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黑茶;草本茶;乌龙茶;红茶;白茶;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87079号“东方树叶”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饮料;茶;茶饮料;糖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均相似,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企业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74592号“树叶传说栀白”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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