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68647号“SYN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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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96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新浪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汪美华
委托代理人:宁波智汇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新浪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汪美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68647号“SYN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YN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3类“棉线和棉纱;毛线和粗纺毛纱;丝线和纱”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449997号“新浪SINA SIN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3类“纱;线;毛线”。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68647号“SYN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