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75614号“BEAUENT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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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91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河北速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博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全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北速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全辉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875614号“BEAUENT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EAUENTY”指定使用在第20类“服装架;家具;座椅;档案架(家具);餐具架;储物架;衣柜用分格收纳挂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78348180号“BEAUENTY”商标申请日期为2024年4月29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2023年12月19日,故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的“BEAUENTY”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异议人于我国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使用“BEAUENTY”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BEAUENTY”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75614号“BEAUENT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