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42003号“卡利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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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31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苏禹铭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文俊
异议人苏禹铭对被异议人张文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5142003号“卡利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卡利友”指定使用在第30类“蜂蜜;面条;咖啡;茶;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234218号“卡利友”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料;调味品;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调味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卡利友”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使用“卡利友”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42003号“卡利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