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60404号“链博云LIANBOYU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41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泉州市满记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泉州市满记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560404号“链博云LIANBOYU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链博云LIANBOYU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卫生巾;月经垫;婴儿尿布”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827090号“链博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卫生巾;医用敷料;牙填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60404号“链博云LIANBOYU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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