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70697号“NITR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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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65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美商普世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尼卓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异议人美商普世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尼卓股份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70697号“NIT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ITRO”指定使用于第28类“滑雪单板固定器;雪鞋”商品上。异议人在先于类似商品上并未申请与被异议商标相近的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申请在先的原则,被异议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但被异议商标由“NITRO”五个英文字母构成,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特点等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70697号“NITR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