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42797号“觅诺提”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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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50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米诺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凯瑞蒂家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米诺提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凯瑞蒂家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142797号“觅诺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觅诺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非金属制门用锁紧装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88868号“MINOTT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214139号“米诺提”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茶几;沙发;家具;家具用非金属附件”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注册在非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产品销售及广告费用发票、广告宣传材料、相关报道、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将其字号使用于“非金属制门用锁紧装置”等商品或与之相关行业中并在中国相关公众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对异议人上述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42797号“觅诺提”商标在“茶几;沙发;家具;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