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011578号“恩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52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世荣
  异议人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世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011578号“恩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恩德”指定使用在第7类“3D打印机;贮液器(机器部件);雕刻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471096号“德恩传动”、第51162237号、第51134061号“德恩精工”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滚筒(机器部件);机器传动带”、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商品与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服务在产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11578号“恩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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