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62174号“SALUOM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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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00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萨洛蒙联合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训义
异议人萨洛蒙联合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训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162174号“SALUOM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ALUOMO”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帽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5868号“SALOMON”、第12195008号“SALOMON S及图”、第63077588号“SALOMON S及图”商标及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764935号“SALOMON STATION”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衣服);鞋(矫形用的除外);帽”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62174号“SALUOM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