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84603号“卓雅专”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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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53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欣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雷小华
异议人欣贺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雷小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284603号“卓雅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卓雅专”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羽绒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823846号、第18823815号“卓雅”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18类“非专用化妆包;书包”、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71916号、第7790611号“JORY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裤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81214号“欣贺卓雅”、第11481242号“卓雅周末”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裙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显著文字部分“卓雅”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84603号“卓雅专”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