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89907号“石下周氏”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68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桂林周氏顺发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增分
  异议人桂林周氏顺发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增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889907号“石下周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石下周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油;花生酱;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743966号“周氏ZHOUSHI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玉米;新鲜柑橘”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37490号“周氏”、第71632661号“周氏同源”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柿饼;豆浆;中老年人专用奶粉”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亦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89907号“石下周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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