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526965号“DGNLEAC”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97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中核北研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唐山润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中核北研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唐山润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526965号“DGNLEA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GNLEAC”指定使用于第2类“防水粉(涂料);屋顶毡用涂料(油漆);涂料(油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285529号“LEAC”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水溶性内外墙有光喷塑料;油漆;清漆”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防水粉(涂料);屋顶毡用涂料(油漆);涂料(油漆);固定剂(清漆);油漆;陶瓷涂料;刷墙粉;防火漆;防水冷胶料”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26965号“DGNLEAC”商标在“防水粉(涂料);屋顶毡用涂料(油漆);涂料(油漆);固定剂(清漆);油漆;陶瓷涂料;刷墙粉;防火漆;防水冷胶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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