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09223号“MCLERST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28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盟可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法国蒙可莱国际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南华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盟可睐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法国蒙可莱国际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209223号“MCLERST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CLERSTA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97643号“MONCLER M及图”、第1197644号、第1467902号“MONCLER”、第991913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务信息;进出口代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设计风格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在构成要素、设计细节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侵犯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09223号“MCLERST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