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40436号“VSG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1-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01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南京视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捷涌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京视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捷涌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940436号“VSG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SGO”指定使用于第25类“婴儿全套衣;雨衣;戏装;袜;围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995749号“VSIG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睡眠用眼罩;袜”。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40436号“VSG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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