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53467号“埃福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58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埃福贝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上海金申橡胶制品厂(普通合伙)
  异议人埃福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金申橡胶制品厂(普通合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253467号“埃福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埃福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液压阀;调压阀;电磁阀(机器部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69879号“EFFBE及图”、在先注册的第19213347号“埃福贝”、第19213350号“EFFB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7类的“气体调节器;振动隔离和冲撞减震器装置(减震器)的弹性元件”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文字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字,作为其商号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的行业内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53467号“埃福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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