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717250号“大米婆婆DAMIPOP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45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湖北米婆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英国聚香轩啤酒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米婆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英国聚香轩啤酒饮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3717250号“大米婆婆DAMIPOP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米婆婆DAMIPOPO”指定使用于第43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279755号“米婆婆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会议室出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及方式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830498号“芈婆婆”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43类“烹饪设备出租”等类似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17250号“大米婆婆DAMIPOP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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