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10304号“LBZYIU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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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50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邓维维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对被异议人邓维维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210304号“LBZYIU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BZYIUA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942394号、第28634777号、第43840906号“N”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运动鞋;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图形外部轮廓及视觉效果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10304号“LBZYIU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