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82613号“SHEWARRIO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49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国际品牌战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九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国际品牌战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3982613号“SHEWARRIO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HEWARRIOR”指定使用于第25类“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7068号“回力WARRIOR及图”、第32801772号“WARRIOR BOY”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均含“WARRIOR”,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回力WARRIOR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的相关规定,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82613号“SHEWARRIO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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