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97598号“UOUNOU”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92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美智联(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美智联(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原名称:美智联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297598号“UOUN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UOUNOU”指定使用于第16类“滤纸;木浆纸”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695769号“UNO”商标指定用于第16类“描图纸;纸制小雕像”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UNO”,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中的“滤纸;纸张(文具);书籍;图画;书籍装订材料;文具;墨水;印章(印);绘画仪器;电动或非电动打字机”与异议人商标指定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如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97598号“UOUNOU”商标在“滤纸;纸张(文具);书籍;图画;书籍装订材料;文具;墨水;印章(印);绘画仪器;电动或非电动打字机”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