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83763号“五邑正宗古井平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26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代表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文献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赵文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983763号“五邑正宗古井平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五邑正宗古井平香”,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腌制鱼;熟肉罐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667102号、第5163794号“古井贡及图”、第72641310A号“古井贡”、第886917号“古井及图”、第22695914号“古井”、第8793000号“古井”、第65404444号“古井”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非活);肉罐头”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古井及图”“古井贡酒GUJINGGONGJIU及图”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83763号“五邑正宗古井平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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